一、區段徵收區內私有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或依規定申領抵價地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原來申請領回抵價地,後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面積而改以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