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規劃執行區段徵收相關法規土地所有權人享有減免
區段徵收相關法規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減免
土地增值稅部份
 

一、區段徵收區內私有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或依規定申領抵價地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原來申請領回抵價地,後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面積而改以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40%。


地價稅部份

區段徵收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他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土地法196條
平均地權條例42條
平均地權條例42-1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17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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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12-01-16 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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