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本府112年6月15日府地發一字第1122716092A號公告及內政部113年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30106351號函辦理。
內容
一、重劃區範圍:坐落本縣北港鎮北港段、北糖段及華北段等88筆土地(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摘錄簿)。
二、禁止事項: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三、原禁止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1年6個月」變更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止,計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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