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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5-02-19
【一般性問題】
Q1:什麼是區段徵收?
A: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依法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供作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不僅可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可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有效措施之一。
Q2: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A: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完善的公共設施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Q3:辦理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
A:目前辦理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另外也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Q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A: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Q5:何時禁止辦理土地移轉?(土地徵收條例§23
A: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Q6:區段徵收的作業流程如何?(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
A:
(一)勘選區段徵收範圍。
(二)核定抵價地比例。
(三)召開協議價購會議(經開會協議不成即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四)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五)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六)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七)受理民眾領回抵價地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八)發放徵收補償費或存入保管專戶。
(九)處理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
(十)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等。
(十一)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十二)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三)地籍整理。
(十四)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十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十六)處分剩餘土地。
(十七)辦理財務結算。
(十八)撰寫成果報告。
Q7:區段徵收應公告期間多久?在何處公告?(土地徵收條例§18
A: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縣(市)主管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門首。
 
 
Q8: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區段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何時提出申請?(土地徵收條例§22
A: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
Q9:什麼是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39
A: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的土地就是抵價地。
Q10: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既成建物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7
A: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Q11:徵收機關於選定區段徵收地區後,是否可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如有損失時如何補償?
A: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後,得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Q12: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被劃為住宅區、商業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兩者權利有何差別?
A:區段徵收範圍內的私有土地,不論是劃設為何種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其地價補償費申請發給抵價地,兩者權利並沒有差別。
Q13: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包括那些項目?(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1
A:
(一)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公有土地有償撥用地價、協議價購地價。
(二)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道路、橋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管線工程所需之工程費或遷移費、整地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費用。
(四)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
(五)土地整理費用。
(六)貸款利息等。
Q14:區段徵收範圍內農地被徵收後,農民可否繼續辦理農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二、三、四)
A:已參加農保,因農地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之農會自耕農會員、非會員自耕農及其配偶,得繼續加保,續保期間自農地徵收公告期滿後第十六日起算,至滿三年止。
Q15何種情況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以及申請時機?(土地徵收條例§8、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
A: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後,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前項核准一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僅能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不能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問題】
Q16:區段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如何計算?(土地徵收條例§30、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0
A: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加成補償。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Q17:補償地價以什麼方式發放?(土地徵收條例§40
A: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等二種方式選擇一種作為補償。
Q18: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補償方式是否只能全部領錢或全部領地?(土地徵收條例§40
A:土地所有權人除可就前項方式二選一外,亦可就補償地價之一部分領錢、一部分領地。
Q19:經核准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得否申請改領現金?(土地徵收條例§40)申請期限為何?(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3
A:
(一)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徵詢需用土地人資金調度情形及考量是否影響區段徵收實際作業後,再決定是否同意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二)土地所有權人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者,應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為之。
Q20補償地價於什麼時候發放?(土地徵收條例§20§41
A:
(一)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
(二)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即審查,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如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21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土地徵收條例§31§32§33§34
A前開各項補償費皆按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之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本市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臺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臺南市遷移工廠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生產經營設備查估標準」、「臺南市水井及水利設施徵收補償查估標準」及「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及救濟金發放辦法」及「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等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Q22區段徵收範圍內墳墓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29§34、殯葬管理條例§35
A墳墓所有人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期間認領,並在規定遷移公告期限內自行遷移者,依各縣(市)政府所訂之墳墓遷移費標準發給遷葬費,未認領也未在規定期間內自行遷移者,由政府妥為遷移安葬,不另外發給遷葬費。
Q23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土地徵收條例§21§40
A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在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在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補償費的領取】
Q24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7,8
A: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記 ,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四)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五)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六)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七)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八)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 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2、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九)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涉及三七五租約,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但現耕繼承人如能證明耕地承租權分歸其繼承時,則由現耕繼承人領取。
Q25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領取時應攜帶文件為何?(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13
A: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間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者,得委託代理人攜帶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印鑑章、身份證明文件、所有權狀代為領取。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為法人,則由負責人攜帶法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其法定代表資格證明、印鑑證明、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間內親自領取,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者,得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
Q26: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及土地改良物費用之核發對象?(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9,10
A:
(一)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下:
1、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
  2、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  
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
(二)土地改良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但土地使用人持憑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者,得由土地使用人領取。

 
Q27營業損失補償費及地上物遷移費、人口遷移費核發對象?(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11,12
A:營業損失補償費由該營業事業之負責人代表領取;地上物遷移費由該遷移物之所有權人領取;人口遷移費,由戶長代為領取。
Q28:區段徵收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或拒絕受領或住址不詳無法通知者,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26、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5§7
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或開立支票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Q29: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地價補償費核發對象?(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2,§8
A:
(一)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
(二)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應按其權利訂定或設定之先後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者,應將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2、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後(即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如有餘額,以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為限,補償耕地承租人,如仍有餘額,交付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規定,於設定有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抵價地之申領】
Q30什麼人可以申請領回土地?
A: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除了原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使用者外)之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領回土地,其他的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房屋所有權人等依現行法令不可申請領回土地。
Q31: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0〉)
A: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32區段徵收範圍內供地主領回抵價地的面積是多少?(土地徵收條例§39、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6、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0
A: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由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按他應領的地價補償費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來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或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Q33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4
A: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持已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34已設定他項權利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2、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6
A:
(一)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具抵押權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塗銷原抵押權登記的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已設定地役權或永佃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已補償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35有限制登記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
A: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36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3
A:祭祀公業土地除規約另有反對管理人領取補償地價的規定外,可以由管理人為祭祀公業利益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後應該通知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果有派下員在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異議時,應由管理人就被徵收土地抵價地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申領抵價地,否則就發給現金補償地價。
Q37: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合法繼承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25
A: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他的合法繼承人應該各按其應繼分計算應領的抵價地。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會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又若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則仍應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分配】
Q38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如何?(土地徵收條例§45
A: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Q39合法建物可否原地保留?(土地徵收條例§47
A: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原則上可以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不過需經過審核有無妨礙或違反都市計畫、區段徵收計畫等規定內容,才得以保留分配。
Q40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如何劃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4
A:由政府依照區段徵收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Q4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土地分配作業為何?(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8
A: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Q42土地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可否集中分配土地?
A:土地所有權人如申領抵價地,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是以其所有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總合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再以總合的權利價值,去選擇領回之抵價地,當然,所有權人可以選擇分配一筆土地,也可以選擇二筆土地,前提是每筆土地都要達到最小分配面積。
Q43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權利價值,沒有達到各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之權利價值時應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4
A:土地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間內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44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剩餘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4
A:剩餘可供建築土地,主管機關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Q45抵價地應在何時點交予土地所有權人?
A:抵價地應在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後,點交予土地所有權人。
Q45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與應領之面積有增減時,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6、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4
A: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5平方公尺者,可以免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但是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差額地價時,應予發給。
Q46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如何處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9
A:土地所有權人可在下次配地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新合併分配或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47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抵價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如何處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1
A: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Q48: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領回抵價地,其他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多分配一些土地?
A: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是按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發給抵價地無關,因此既使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也不會增加。
【稅賦優惠措施】
Q49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之土地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平均地權條例§42§42-1、土地稅法§39§39-1
A: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Q50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的優惠?(平均地權條例§42-1、土地稅法§39-1
A: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Q51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是否享有地價稅減免的優惠?(區段徵收實施辦法§40、土地稅減免規則§17
A: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為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點交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二年。
Q52申請區段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土地稅減免規則§20-5
A: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