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協議價購發價作業 | 2020-11-10 | |
主旨:有關「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協議價購所有權買賣價金撥付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貴宮、貴寶號)與本府簽訂之契約書續辦。
二、有關本次協議價購發價作業,辦理資訊如下:
(一)時間及地點:
1、土地:109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假本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3樓訓練教室發放。
2、建築改良物:109年12月14日(星期一)、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假本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地下1樓大禮堂發放。
(二)應備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2、如為寺廟者,請檢具經民政機關備案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信徒名冊、財產清冊等資料,及寺廟登記證、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內容變動者,應檢附寺廟變動登記證明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寺廟圖記與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3、如為商號者,請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資格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4、如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受託人檢具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需蓋委託人印鑑章)與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及印鑑證明(領價前1年內核發)。
5、領取土地協議價購價款者,請檢具完納109年度地價稅之繳款書。
6、如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房屋稅或遺產稅等欠稅情事,應先繳清並檢附完稅證明文件,或由本府於協議價購款項代為扣繳清償。
三、臺端(貴宮、貴寶號)如另有旨揭開發案徵收公告之農林作物補償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可於109年12月14、15日一併領取。
四、有關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部分,應於110年3月10日前完成拆遷作業,於拆遷期限內完成自動拆遷者,依簽訂契約之建物自拆獎勵金數額發給;倘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自動拆遷者,則以原查定之建物自拆獎勵金計算,並應於110年6月10日前完成拆遷,始可領取。
五、另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標準為:「自動將建築物屋頂、樓地板及門窗拆遷至不能再供居住,其地上物門窗、家具及垃圾等廢棄物一併自行清運,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者」。另考量本案後續工程進度,本府亦鼓勵所有權人自行將地上物騰空拆除,相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如磚瓦混凝土塊等)皆須清運完竣。請於拆除時(前、中、後)拍照存證(1式1份),另提供斷電、斷水證明文件(台電公司及自來水公司核發之廢止證明),並於廢棄物清運完竣後,於期限內向本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逾期則不予發放。
六、隨文檢送旨案建築改良物協議價購契約書正本、空白委託書及建物自動拆遷申請書各1份,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於109年11月27日之辦理現場擲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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