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移轉及區段徵收公告後產權認定事宜 |
消息類型:即時動態 | 發布日期:2018-09-17 | 點閱數:3112 |
關於土地移轉及區段徵收公告後產權認定事宜 本案業獲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即將辦理區段徵收公告(以正式公文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區段徵收公告係「以公告當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且區段徵收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因此,各位地主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請儘速於107年9月底前完成登記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相關法令規定: 一、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二、 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 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諮詢專線:22170630、22170617。 專區網址:http://www.asia-survey.com.tw/wuri/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