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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經依法奉准徵收土地改良物(第三次複估),公告週知。 公告 2013-04-24
主旨:本府為辦理「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經依法奉准徵收土地改良物(第三次複估),公告週知。
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8條、第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內政部101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793號函。
公告事項:
需用土地人:桃園縣政府。
興辦事業之種類:開發中路地區新社區。
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本案範圍位於桃園市中路段273地號等1,924筆土地,其土地改良物詳如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救濟金)清冊、農漁牧作物徵收補償費清冊、人口遷移費清冊、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遷移費(補助費)清冊、房租補助費清冊、停工損失補償費清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更正清冊等資料。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閱覽處。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更正清冊中,原徵收公告101年6月6日府地區字第10101390151號、第一次複估101年10月22日府地區字第10102650431號及第二次複估102年1月23日府地區字第10200189451號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部分,予以撤銷公告。
公告期間:自民國102年4月19日起至102年5月19日止,計30日。
本案奉准徵收之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本案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恕不受理。
被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本府將於102年5月23日開始發放,並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圖資室(縣府大樓前棟4樓)辦理集中發價作業,請依指定時間前往領價。逾期未領或拒領者,合法補償費即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待領,且視同補償完竣。逾15年未領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另公告期間對查估內容有所異議,向本府申請複查者,請俟複查確定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土地改良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應於申領補償費時提出下列文件:
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設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前開二種情形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期限至102年5月31日止,自動拆除標準為:「為利資源有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開發區內地上物門窗及傢俱等垃圾由所有權人一併自行拆除清運,以不能居住為原則」,因建物結構物將供作工程資源回收材料,不得擅自拆除運離。另請於拆除時(前、中、後)拍照存證(1式2份),並於清運垃圾完竣後,於期限內向本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則不予發放自動拆除獎助金。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標準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除者,按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成獎助金;另前開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原有之建築改良物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且於限期內自行拆遷,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發給拆遷救濟金,同時加發拆遷救濟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每一合法建物得發給1份房租補助費,發放標準為每月1萬6,000元,最多發放24個月,並由戶長代為領取;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8,000元,最多發放24個月。
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應備文件、時間表、委託書等資料,本府將隨徵收通知寄送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張貼於「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網頁(網址http://www.asia-survey.com.tw/taoyuan/)提供下載,另亦可洽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索取。
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102年5月19日前,親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查處情形不服者,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經本府審查後,得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復議結果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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