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8條、第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二、內政部101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79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桃園縣政府。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開發中路地區新社區。
三、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內政部101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793號函。
四、徵收之土地及其應補償之費額:詳如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範圍地籍圖、地價補償費清冊(公告)、地價補償費清冊等資料。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地價補償費清冊(公告)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及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另區段徵收計畫書及地價補償費清冊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五、公告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至101年6月25日止,計30日。
*詳細公告內容請參閱如下→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