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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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優惠措施
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之土地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平均地權條例§42、§42-1、土地稅法§39、§39-1)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的優惠?(平均地權條例§42-1、土地稅法§39-1)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是否享有地價稅減免的優惠?(區段徵收實施辦法§40、土地稅減免規則§17)
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為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點交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二年。
申請區段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土地稅減免規則§20-5)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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