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係民國74年為配合嘉義縣政府遷建而擬定,其間共歷經二次通盤檢討,為推動醫療専用區及考量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用地之發展需要,選定「嘉義熟治所在地主要計畫」周邊土地,於87年擬定「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
2. 嘉義縣政府依民國97年内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678次會議決議,辦理都市計畫合併作業,並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惟因未能依會議決議規定於3年內辦理執行,故仍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3. 為促進地方發展,嘉義縣政府於104年再次啟動「合併都市計畫」暨「第一次通盤檢討」作業,調整現行計畫窒礙難行之處,促進土地合理及有效之利用。
4. 「變更嘉義縣治都市計畫(合併都市計畫暨第一次通盤検討)案」業經内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第927次及第953次會議審議,並決議本計畫待開發區部分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地區之發展。
5. 主要計畫:
嘉義縣政府於109年11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嘉義縣治都市計畫(合併都市計畫暨第一交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嘉義縣政府114年9月24日府經都字第11402428121號公告實施「變更嘉義縣治都市計畫(合併都市計畫暨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6. 細部計畫:經嘉義縣都市計盡委員會第251次會議審議通過。
嘉義縣政府於111年4月7日發布實施「擬定嘉義縣治都市計畫第二期發展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再發區)案」。
嘉義縣政府114年9月24日府經都字第11402525211號公告實施「擬定嘉義縣治都市計畫第二期發展區細部計畫(第二階段-整體開發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