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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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
           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