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一、享受土地增值利益: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善,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1. 減輕土地增值稅:經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除重劃時所負擔之費用可於計算增值時扣除外,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2. 減免地價稅兩年: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不能耕作或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健全地籍管理:地籍重新整理後,可消除畸零地,減少土地經界糾紛。
四、公平負擔: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五、消除共有土地:共有人可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之分割費用。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
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一、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辦理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二、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一、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情形者:
1.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書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如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市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2.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二、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三、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該項折價抵付之土地即簡稱為抵費地。
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一、請隨時注意本府地政局網站(http://land.tycg.gov.tw/index.jsp)訊息公告項下之最新消息。
二、以電話(03-3322101)或親臨桃園市政府3樓地政局重劃科洽詢。
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一、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之1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一、對重劃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分別共有之土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一、重劃前地價經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前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則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 、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三、依上列規定查估後,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一、原位次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二、最小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由本府於計算分配時,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 深度及面積。
三、集中分配原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數宗土地,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四、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原則發給現金補償。已達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予調配,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其不足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五、原有合法建物按原位分配: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一、填具同意書二份,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於同意書上繪製重劃前位次圖認章略圖及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之共有人印鑑證明書各乙份。
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必需予以拆除。
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但違反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由本府查定之,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拆遷,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未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惟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辦理市地重劃時,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經本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本府再將該異議案件提交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地上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說明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人口、動力機具、生產原料 、經營設備等遷移補償標準,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補償。
二、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物等遷移補償標準,是依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項目、種類、補償單價辦理查估補償。
一、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人口、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等遷移補償標準,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補償。
二、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物等遷移補償標準,依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項目、種類、補償單價辦理查估補償。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所有權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及前開相關附件、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前項身分證等資料提出申請。
三、法人請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及第一項所列應備文件。
一、重劃期間地價稅減免情形
按「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明定,重劃區內土地倘符上揭規定,由本局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二、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的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三、重劃後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一)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二)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