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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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 |
什麼是區段徵收? |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
區段徵收整體作業程序為何? |
一、準備作業: (一)範圍勘選。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四)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五)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六)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七)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八)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九)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十)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十一)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二、正式作業: (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二)抵價地比例報核。 (三)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四)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五)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六)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七)異議處理及通知。 (八)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九)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十)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十一)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十二)工程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六)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十七)土地之處分。 (十八)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
什麼是抵價地? |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
抵價地總面積(或稱為抵價地比例)是多少? |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抵價地總面積最低雖為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
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多久?在何處公告? |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
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
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查處結果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交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
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築改良物之一部分被徵收,殘餘部分如何處理? |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可在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後,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前項核准一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僅能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不能申請發給抵價地。 |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徵收公告期間可否辦理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在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及共有分管耕地,因部分被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畢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者外,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