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26663 或 (082)321177
分機 63265
星期一~星期五
08:00~17:30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 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