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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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之申領
什麼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
主管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繼承人亦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及房屋所有權人等,則無權利申請發給抵價地。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時間為何?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區段徵收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按徵收當期市價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有限制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土地所有權人可否申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除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外,亦可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區段徵收土地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繼承人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則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於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死亡,抵價地申請案件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
祭祀公業土地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其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前揭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抵價地分配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完成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